天天天水网讯 武山县一村民酒后窜至有夫之妇家中,闲聊中得知对方的丈夫外出打工,便心生邪念,在挑逗对方遭拒后将其强奸。近日,市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男子作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2009年3月7日15时许,武山县某村的宋某到村里一家商店喝啤酒,16时许,同村有夫之妇张某也到店里购物。张某离开后,宋某购买了一听饮料,随后窜至张某家,见张某正躺在自家厅房炕上看电视。闲聊中,宋某得知张某的丈夫在外打工,遂心生邪念,对张某进行挑逗。遭到对方拒绝后,宋某按住张某的双手,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
2009年8月28日,宋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宋某提出的张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经法院查实,被告人宋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我强奸张某时,张某叫骂着并用拳头砸打我头部”,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也证明了这一事实,所以,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2009年11月25日,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宋某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自己和被害人张某是自愿的同奸关系,他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也提出宋某有自首情节,后果不严重,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被告人宋某酒后窜入张某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事发当日,被害人张某就给丈夫打电话告诉了自己被强奸的事,并报了案。宋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从未提及到通奸关系的任何事由,所以,其上诉理由既无证据支持,又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到的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害人报案中已指证了强奸自己的行为人就是宋某,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也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确系宋某。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因宋某逃逸,未抓获归案。后来,宋某虽主动到武山县高楼派出所,但去的目的主要是洗白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反而说是被害人诬告自己。派出所将宋某移交给武山县刑警队后,在讯问中宋某才供认其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此后在庭审中被告人又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因此,其自首的情节,法院不予认定,这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蔚军平 康宝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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