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 为了过足自己打猎的瘾,秦州区农民聂某用藏匿的土枪配件、自行车配件等物自制土枪一支。近日,聂某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7年后半年,被告人聂某用家藏的土枪配件、自行车车把等物自制土枪一支。2009年2月21日,聂某携带自造的土枪在秦州区平南镇赵窑村附近打猎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土枪一支及黑火药、弹珠等物。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携带的火药枪为枪支,其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所送检的黑火药、钢砂弹为弹药。
庭审中,被告人聂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聂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红梅 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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