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致人死亡 换来刑期十五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秦安县年近六旬的袁某,因琐事与同村一村民发生斗殴致使对方死亡。日前,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9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秦安县的袁某因琐事在秦安县莲花镇某村与本村的宋某发生斗殴。袁某朝宋的胸部拍了两巴掌,接着又朝宋某的腹部猛击一拳,后被他人拉开。当日12时许,宋某回到家中后感觉腹痛,被妻子拉到袁某家,当日17时许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宋某腹部被钝性物体击打致脾脏挫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8月6日,袁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09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母亲以及妻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4476元、赡养费15976元、丧葬费12008.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总计112460.5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认罪服法,未提出辩解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赔偿费用,其合理部分应按法律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能作为判决确定的依据,所以,这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被害人宋某死亡后其丧事费用已由被告人的家属代为支付,所以,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对于所提出的被告人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1597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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