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民日报》7月28日)。
为了让“好钢用在刀刃上”,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的人。近几年,人们对仔细甄别低保对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每当某地出台具体的“细则”或“规范”的时候,又会产生很多争议。如“公益劳动”该不该和低保挂钩,赞成者说“这是享受低保者应付的角色成本”,反对者说“享受低保是公民权利而不是政府恩惠”,不宜在法律之外人为缩小低保对象的范围。
享受低保是公民权利,这一点不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但众所周知,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是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应的,那种认为“享受低保是无任何附件条件”的想法,无疑是认识误区。实际上,对享受低保者附加一定的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澳大利亚规定领取失业救济者在失业期间需要为政府做一定的义工;法国规定领取失业救济者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就业培训;美国为领取救济者发放的消费券只能用于购买基本的生活用品;我国香港地区规定领取政府救济金的要做社工……
最低生活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使其效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发达的今天,必须想办法让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至于流离失所、衣着无落。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规定没有羞辱、歧视申领低保者,没有将“流离失所、衣着无落”者排除在外,就是可以理解的。
以郑州为例,在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都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规定并没有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一个人不应该为了享受低保而故意失业,一个失业者也不应该挑三拣四,而应该先就业再择业,对“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拒绝其享受低保,也没什么不可。实际上,在我看来,郑州的规定,不仅没有什么不可,而且完全合情合法。
任何政策,都含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凸显的是人权价值,是社会和谐。但如果对享受低保者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可能变成“养懒汉”、“养假穷者”,而这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格格不入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更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请不要盲目地呼吁“让低保归低保”、“让公益劳动归公益劳动”、“让就业培训归就业培训”……(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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