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清水县的辛先生反映,几个小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手持小石子相互投掷玩耍,自己的儿子被张某的投出的石子击中左眼,当即眼角出血,辛先生与妻子将其送往医院医治,经检查是视网膜受伤,住院作了手术,支付医药费3500元。并且在住院期间,由妻子放下工作一直陪护,误工一个月。辛先生不知道该向法院起诉谁,才能维护辛某的权益,特致电《天水晚报》热线求助。
148法律热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辛某应当状告张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鉴于他们是未成年人,他们的家长应当作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行、终于死亡,不得转让、不得剥夺。因此,任何公民都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有些公民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必须由其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本案中辛某、张某都不满10岁,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记者 于俭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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