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的刘女士打来热线反映,某公司司机张某在给单位运输货物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将正在路旁玩耍的6岁女儿腿部撞伤。经送医院诊断,右腿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不构成重伤。刘女士和丈夫为医治女儿的腿伤,共花医疗费4000余元,为护理女儿误工3个月,损失工资、奖金3000余元。事后夫妻俩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该公司却认为,司机张某违反交通规则,直接造成了女儿的损伤,应当由司机张某一人承担责任,与单位无关。刘女士希望媒体咨询一下相关部门,该公司是否付有赔偿责任。
148法律热线:根据法律规定,女孩的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亲自进行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要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活动法律称为职权行为或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行为人必须在职务范围或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行为后果也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执行法人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毫无关系而使他人受损害,则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是一种职责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由于张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女童受损害,该侵权行为视为该公司的行为,理当由公司承担赔偿现任。当然,单位在承担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该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时有无过错和过错程度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只是法人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关系,对外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记者 于俭倚)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