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酿惨案 投案自首被轻判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面对不法侵害,武山县一少年持刀防卫,孰料却因防卫过当造成一死两伤而锒铛入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名少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惨案:酿成一死三伤

    去年,被令某某儿子令某用刀刺伤后,王某的同学张某某入住武山县医院治疗。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令某某认为其伤口已愈合却不出院是听了王某的话,遂萌生了教训王某的意图。

    去年11月8日21时许,令某某让外甥杜某去教训王某。接到舅舅的授意之后,杜某又纠集了李某、瞿某某,李某则纠集了车某。从令某某处获得王某的电话号码后,车某以王某朋友的名义将其骗至武山县城关镇东关汽车站。

    待王某到达车站后,4人将其撕扯至汽车站南侧的垃圾箱处,以勾引女孩为由对王某拳打脚踢。将王某打到在地后,4人怕被行人发现,遂拉起了王某朝武山县财政局家属大院方向行进。

    在行进过程中,杜某、李某、瞿某某3人又两次对王某实施拳打脚踢。在屡屡受到这伙人的不法侵害之下,王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某、杜某、瞿某某3人刺去。结果,其行为致瞿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杜某两人受伤。

归案:凶手投案自首

    案发后,令某某逃之夭夭,王某亦负伤逃至西安。

    获悉,15岁的儿子闯了祸,王某的父母痛苦万分、忐忑不安。他们遂咨询法律人士,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恰在此期间,王某给家中打来电话。其父母便在电话中向儿子讲明了逃跑的后果及投案自首的好处。正是父母晓以利害让王某下了投案自首的决心。同月10日,王某回家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武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后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系钝性物体作用致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者瞿某某生前系单刀锐器作用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李某系锐性物体作用致左腹部刺切创,胃破裂,属重伤;伤者杜某系锐性物体作用致软组织刺切创,创口累计达15.5厘米,属轻伤。伤者李某被致伤后在武山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12366.11元;伤者杜某被致伤后在武山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6912.54元。在两人住院治疗期间,王某的父亲分别支付他们2000元。

焦点:是否正当防卫

    武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某的父母和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在遭到杜某、李某、瞿某某等人连续殴打,王某持刀进行还击时,应当明知自己向对方的身体用刀刺击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虽然,王某是在人身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使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该行为系“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8年

    在对王某进行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诸种因数:王某作案后逃至西安,但在案发两天后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且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瞿某某、李某、杜某等人无故连续3次殴打王某,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瞿某某、李某、杜某对本案的发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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