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王琳)麦积区两邻居为了一条通道用地引发冲突,结果惹上了官司。
34岁的袁某家住麦积区某镇,在他家宅院边有一块约70平方米不规则的属于村上的荒地,20多年前,村民岳某及另外几户村民铲平后当作共用碾麦场,现已废弃10多年。袁某和岳某两家因关系不和互不往来已10多年。袁某与岳某的父亲宅院相邻,袁某居西,岳父居东,袁某西边再无住户、也无通道。2005年,岳父新建院墙后,袁某可通行的道路最窄处只有1.5米,路下又是悬崖,且在转弯处,其农用三轮车通行很危险。
2009年3月,袁某在其宅院西边、村上指定给其管理使用的荒地上新开了一条通道,从几家以前曾共用过的碾麦场侧旁经过,通向310国道。岳某认为新路占用了碾麦场及其绿化林地,,于是便挖毁新路。袁某及其妻子制止时双方发生撕打,后被村民劝开,袁某被送医院诊疗,经诊断为腰椎轻度骨折,花去医药费1200余元。同年底,袁某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将对方告上法庭。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岳某的父亲新建院墙后,袁某农用三轮车无法通行,新开路实出无奈,且经村委会同意。被告毁坏原告新路引发了双方厮打,应付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爱你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岳某赔偿原告袁某医药费、交通费的70%,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75元,由被告承担25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自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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