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张文煜 马雅洁 赵晨曦)遭遇抢劫后,被抢者随后叫来朋友向3名实施抢劫的“90”后索要被抢走的手机,却被对方用仿制的军刺伤害,3名“90”后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处2至4年不等的刑期。
秦州区的李甲、李乙和张某都是“90”后,3人都住在秦州区玉泉镇某村,2010年5月11日23时许,李甲、张某、李已喝过酒后经李甲提议,3人预谋实施抢劫。张某持仿制军刺,3人窜至秦州区莲亭公交车站附近,对秦某采取持军刺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手段,抢得秦某价值150元的手机一部。在秦某逃跑时张某掷出军刺将秦某的腿砍伤。随后,秦某叫来朋友侯某和杨某堵住李甲、李乙和张某索要手机,张某又将侯某砍伤。李乙被秦某等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后,带领民警抓获李甲和张某。
2010年6月11日,李甲、李乙和张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张某、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提出犯意且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李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李乙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乙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所以,对被告人李甲、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应减轻处罚。
2010年8月31日,依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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