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柏拓)做承诺,下保证,一家汽修公司在修理一辆“宝马”轿车时,该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但最终因就纠纷难解还是惹得官司上身。
“宝马”轿车何以会如此难修,这官司又从何说起呢?这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6月份,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后,麦积区的苗某将其一辆“宝马”牌轿车,交与市内一家汽修公司修理。当时,苗某与其口头约定,由该公司修复“宝马”轿车,修理费31300元。同年9月份,这辆“宝马”轿车修复之后,苗某将其接走,并于同年12月15日、12月16日分两次支付修理费31300元。
按理说,双方这次修车的合作算是划上了句号。但是,同年12月15日,苗某以“宝马”轿车没有修好,引擎盖翻起将天窗玻璃损坏为由,要求该公司重新修理,但双方并未约定修理时间及修理费用。因所维修“宝马”轿车属进口车,其公司没有配件,需要在广州调取,故延误了维修时间。后双方又因车辆维修问题发生争执后,该公司两名职工于同年12月15日给苗某出具的收款收条中注明:“宝马车于2007年12月22日‘竣工’,假如修复不好,我公司每天按500元赔偿。”
虽然这纸收条中说得很明白,但因配件未到,致使“宝马”轿车仍未按时修复。苗某遂找到七里墩工商所,经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该汽修公司负责人丁某于2008年3月18日给苗某出具了保证书一份,载明“由我公司承修的宝马车,在2008年4月18日前整车修好”。该公司于2008年5月将“宝马”车修复完毕后,苗某曾将其从该公司开出过几次,可用完之后又将该车开回,以致这辆车一直停放于这家汽修公司院内。
今年春季,苗某遂将这家汽修公司起诉到秦州法院,要求其返还他修理费31300元,并承担损失365000元。
受理此案后,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查明这辆“宝马”牌轿车是陈某以360000元人民币抵债给苗某的。轿车既没有户口也未进行登记,其车牌照属套牌。
法院认为,苗某与该汽修公司口头达成的车辆维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该口头协议对车辆的承修及修理费用有明确约定;汽修公司按约定对该车完成了维修,苗某亦按期支付了修理费。苗某将车接走后,又对该车再次进行维修时,因汽修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维修完毕,双方发生争执。苗某要求汽修公司退还第一次车辆维修费31300元,因汽修公司已实际按苗某的要求完成了车辆修复任务,并且该车苗某已接走使用,故对苗某的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苗某要求汽修公司承担经济损失365000元的请求,法院未予完全支持。理由如下:“宝马”轿车属套牌车车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上路;该车是他人抵债给苗某的非营利性的车辆,苗某以每日500元的标准要求汽修公司赔偿其损失,明显过高;苗某在其与汽修公司发生争议后,理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事实上,苗某在该车停放达20个月后,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对扩大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秦州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苗某接走其停靠于汽修公司院内的“宝马”轿车;该汽修公司一次性赔偿苗某经济损失20000元整;驳回苗某的其他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起因修理“宝马”轿车而引起的纠纷终于有了一个较为完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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