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两家小孩打闹争吵,作为家长理应批评教育,可是,秦州区的一名母亲却动手打了对方孩子,挨打孩子的母亲在质问打人的母亲时,又将对方打伤,孩子间的打闹,最终引发了大人间的一场官司。
秦州区某村王某(女)家的小孩与同村丁某(女)家的小孩发生争吵后,王某家的孩子遭到丁某的打骂。2010年1月2日17时许,王某来到丁某家质问丁某打其小孩一事时,在丁某家门口碰见挑水回家的丁某,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持扳手打击了丁某的头部,致丁某受伤。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头皮裂伤属轻伤。
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3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魏素梅法官介绍,就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丁某在起诉时,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1.7万元。鉴于原、被告矛盾较大,主审法官特邀了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了庭前调解,由于丁某要求将赔偿数额增加为2万多元,调解未果。开庭过程中,受害人以及家属对立情绪很大,不配合法院调解,在休庭后以获得赔偿的金额太少为由无理上访,并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采取过激行为以泄私愤。 为此,法院领导、主审法官会同当地乡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共同协调处理此案,他们冒雨来到村委会对此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宣讲了有关法律、政策,告知其民事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金额,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害人丁某仍固执已见,当天调解未果。次日,法院领导又约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干部到庭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最终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1.4万元,王某向丁某及家人诚恳道歉,丁某及家人也表示对王某谅解,并当庭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冷静,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一起因琐事引发并有可能酿成突发事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法院积极主持调解,当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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