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柏拓)一名车手无证驾摩托车上路,而一名司机则违法停靠公交车。结果,酿成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日前,秦州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伤者依法讨到了赔偿。
去年9月9日9时50分许,麦积区的李某驾驶甘E·58878号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藉河北路东端一公交站点附近时,恰遇郑某驾驶的甘E·10240号公交车停靠上下人。只听“砰”的一声响,甘E·58878号摩托车与甘E·10240号公交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之后,李某当即被送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李某的伤情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面部多处挫裂伤、右股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共花费医疗费用20390.1元。其中,李某自己支付了5541.6元,羲通公司支付了14848.5元。同年9月23日,秦州城区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未按规定停靠车辆,负次要责任。次年1月8日,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今年夏天,在对赔偿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起诉到了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羲通公司、郑某连带赔付自己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等。
该院七里墩法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划分,郑某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郑某系羲通公司职工,其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羲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8266.8元;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某鉴定费2300元的40%即920元;其他费用由李某自行负担。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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