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引发械斗 少年致人重伤
伤人者赔钱又领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初二学生小白和校友为琐事发生争执和械斗,将对方打成重伤,最终,他付出了赔偿5.3万元、缓刑三年的代价。

    1992年6月出生的小白(化名)是秦州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平时租房居住。因独身在外,为了防身,他自制了一根铁管随身携带。

    2010年4月16日12时许,小白到学校初一年级的一个教室找朋友索要被借走的自行车。二人在教室里开玩笑嬉戏,引起正在写作业的杨某的不满,杨某骂了小白一句后,两人发生争执,小白在杨某面部打了一巴掌,杨某从课桌抽屉取出洋槐木棍一根打向小白头部。小白用胳膊挡住后,取出随身携带的铁管在杨某头部、背上击打数下致杨某受伤。杨某的班主任闻讯赶到,将杨某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并让小白回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小白家中将其抓获。杨某的伤情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后经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杨某头部外伤致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属重伤。

    2010年5月20日,小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0年8月19日,检察机关指控小白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的陈刚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小白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白一次性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3万元,杨某请求对小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理中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够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对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小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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