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老刘与小刘谈生意,双方因生意纠纷未谈妥,老刘心怀不满,持菜刀将小刘砍伤。最终,老刘换来了8个月的刑期,并赔钱8000元。
2009年9月25日晚,广东省潮州市的老刘与秦州区的小刘约好在小刘家中谈生意。二人谈至第二天凌晨,双方因生意纠纷未谈妥,老刘心怀不满,持菜刀将小刘头部、颈部砍伤。后经司法鉴定:小刘颈部皮肤裂伤属轻伤,头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小刘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共8400余元。
2009年10月30,老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老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老刘某遇事不能够冷静处理,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老刘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老刘的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小刘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刘诉请的医疗费按照有效票据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因小刘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应当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于交通费,小刘虽没有提供票据,考虑到其住院的实际情况,应酌情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随后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老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刘包括5767.42元医疗费在内的其他费用共计8493.22元
一审宣判后,小刘不服,以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老刘的处罚过轻,判决赔偿数额不足弥补其损失,后续治疗费也未支持,请求依法改判被告人老刘因其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35078.1元为由,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待实际支出后再另行起诉。所以,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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