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村主任被判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陆丽利)秦州区一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近日,这名村主任因此被判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2年,辛某任秦州区牡丹镇某村委会主任。9月底,村委会协助牡丹镇人民政府收取该村农业税4.2万余元,此后,村委会因故未将所收税款上缴。10月初,辛某从出纳员处借得税款25000元,并出据20000元和5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其中20000元借给另一村民使用,这位村民在将10000元归还辛某后,辛某又借给村支书,5000元除给村干部发放1000元工资外,其余4000元辛某个人使用。破案后从辛某处追回赃款1000元,从村支书处追回赃款10000元。

    2008年9月13日,辛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1日,被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挪用公款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本案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辛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秦州区人民法院于10月14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辛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赃款25000元发还秦州区牡丹镇财政所。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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