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 工伤保险天平不再倾斜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温暖了伤者的心灵,更体现了法制的公平、公正。但是,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保险费。

 ●“同命同价”●认定范围扩大●程序简化

    □刘欣

    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按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统一了因工死亡的补助与赔偿标准,解决了以往“同命不同价”的最大不公,从而在尊重人权与生命权、追求公平与公正上做出了根本性的有益改变。

  尊重生命、尊重生存的权利是现代社会最为基本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首先表现的就是人的生命权的平等。我们不能因为出身、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别,而在获得其他权利时有差别。可一直以来,我们在对待工伤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一直有着悬殊很大的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以及各种因素纠结在一起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差距。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以往的“同命不同价”修改为“同命同价”,这无疑为广大的劳动者撑起了强大的保护伞。

  以人为本,就是进步。过去,对于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很苛刻,尤其是要求必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上下班必经途中。而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参照有关部门的特别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从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中划了出去。扩大了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的新条例,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归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新规在为劳动者撑大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彰显出了与时俱进的法制改革精神。

    近年来,经济领域内劳动争议案件上升明显,这其中就有因工伤认定时间的人为拖延,而致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比如原来对于工伤的认定,劳保局两个月才能给出结论,而如果不能明晰界定,企业还有两个月的复议时限,对于复议,劳保局还有两个月给结论。这还只是一般程序,在此过程中,企业还可以采取很多方式拖延至少一年半载。在这么长一段时间里,伤者只能忍受煎熬,而得不到任何赔偿。由此对照,工伤保险新规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尤其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给结论,真正为劳动者撑腰。

    毋庸置疑,工伤保险新规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更是对法规本身人文内涵的彰显。

    12月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地区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对此,民众是如何看待的。

    我认为按受害者生前的个人收入来决定赔偿金比较公平,人已经死亡,接下来的赔偿也只是对亲人的一种补偿。按个人收入来计算至少可以体现个人能力的不同,家属也更能接受一些。

    ——风中的承诺(网民)

    我觉得人都是一样的,没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尤其对于我们农民工来说,处处好像低人一等,凭什么人家城里人命就贵,我们农村人命就贱呢?

    ——谢先生(农民工)

    穷地方平均一个人一年也就挣个一两万元,你让他按照大城市的收入赔偿人家50万,他也得拿得出来啊!所以说我觉得可以按照户口所在地与出事地或责任人所在地的平均来计算。

    ——张先生(市民)

    同命同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体现了人的真真平等。

    ——刘先生(公务员)

    《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对象就是“单位职工”,而单位职工这个概念,具有同一的内涵,不区分城乡,不受户籍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在老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里也不存在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只是在实际的执行上有出入罢了。

    ——张先生(律师)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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