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杨俊民)张某和徐某夫妇俩家住秦州区平南镇,2008年以来,徐某与丈夫张某关系一度紧张,后来张某得知妻子与同村男子张乙(化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10年2月16日,徐某在丈夫的再三追问下,道出了实情:2007年5月,张乙窜至家中,将她强奸,并用手机拍了她的裸体照,之后便经常用手机上的裸照要挟,让徐某与他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当晚便与妻子徐某、父亲商量,欲将张乙的腿打断。
第二天13时许,张父持木棒在自家门前等候。等张乙从门前经过,张父便与其厮打在一起。张某夫妇听到声音后,各自持木棒、铁锤出来,徐某持木棒、铁锤先后在张乙的腿部、头部、臀部胳膊一番乱打。张某父子也持木棒朝张乙腿部身上乱打,期间,张某的弟弟也拿木棒助阵,导致张乙被打昏在地。后张乙被他人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后,徐某电话报警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张乙系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秦州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清楚,被告人徐某不能正确处理受人滋扰一事,张某父子在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时不能冷静处置、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反而采取极端手段将被害人伤害致死,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
但因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过错,与其他暴力犯罪案件比较危害相对较小。案发后,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和其父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三万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原告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