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甄瑾)今年50岁的刘某,是秦州区皂郊镇某村村民,2009年11月24日11时许,刘某持自制火枪在秦州区皂郊镇党家山上打猎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缴获火枪一支、火药50克、钢珠200粒、火炮100颗。
后经秦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药枪支构件齐全,击发性能良好,具有杀伤力。11月25日,刘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在今年初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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