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甄瑾】一花季少年因其同学被人打伤,在替同学向打人者索要医药费的过程中持刀将对方戳伤,少年因此被判刑三年。
秦州区玉泉镇某村的陈某,生于1995年3月。2010年6月17日12时许,陈某因同学董某被任某的朋友杨某打伤,在秦州区皇城路一美发店门口替董某向任某索要医药费时,持刀将任某戳伤。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左下腹损伤属重伤,右肩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2011年1月1日,陈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抓获,随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月27日被逮捕。2011年3月2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法院随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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