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首例“醉驾案”宣判
秦安一村民成为天水市醉驾领刑第一人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安高增】本月,随着秦安县农民邓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当庭宣判,至此,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我市首例“醉驾案”尘埃落定,邓某则成为我市醉驾领刑第一人。

    今年33岁的邓某是秦安县西川镇某村农民,2011年5月8日16时许,邓某和朋友一起在西川镇牌楼村一沙场饮酒至20时,邓某喝了三、四瓶啤酒,此后驾驶借来的“大运”牌二轮摩托车前往西川镇王湾村,约21时许,在返回途中经西川镇候新村一路口时,因赶超一辆三轮车和他人发生打架,随后,公安民警以及交警先后介入调查此事。经鉴定,被告人邓某驾车行驶时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1年5月31日,秦安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0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所以,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今后饮酒绝不驾车,驾车绝不饮酒。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秦安县首例,也是我市首例因醉酒驾驶,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邓某则成为我市醉驾领刑第一人。

    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桑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是我国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通过此案,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以引为戒,本着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为社会负责,自觉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着眼此案,被告人邓某醉酒驾驶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为自己的醉驾行为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邓某受到的刑事处罚能够警醒更多的人,让大家受到教育,知晓醉驾不仅仅是违法,更是一种犯罪。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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