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实习生】秦州区一男子在偷盗他人手机时被事主发现,为逃离现场男子还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最终,男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半。
2010年10月6日6时许,秦州区某乡的杜某窜至秦州区东方红村一院内,盗得小杨价值1305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随后被小杨发现,杜某为了逃离现场,竟用拳击打小杨的左脸眼部。11月12日,杜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经查实,生于1962的杜某是名刑满释放人员,早在1989年因犯流氓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杜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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