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方琼】秦州区一名村支书事先安排后,为一建筑商在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招标中提供了便利,收受对方10万元钱。最终,村支书因受贿领刑10年,而行贿的建筑商因悔罪被法院从轻处罚获缓刑。
2009年底,秦州区大门乡政府决定在该乡袁寨村实施灾后集中重建项目,并委托该村村委会组织实施。2010年4月,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樊某得知此消息后,多次联系时任袁寨村党支部书记的胡某,两人商定若胡某让自己承建该村的灾后重建项目,樊某可给胡某现金10万元。
2010年5月,胡某安排樊某在工程招标中中标,2010年8月,樊某在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给胡某的妻子袁某的银行卡内打入现金10万元,破案后,赃款全部退回。
2011年6月29日,胡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8月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樊某犯行贿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灾后重建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胡某在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又能自愿认罪,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为了让胡某为其提供中标便利,给予胡某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樊某系初犯,且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1年9月8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樊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10万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