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魏素梅】按照自己所知的惯例,小偷小摸后最多被拘留10多天就回家了,可是,今年7月份的一次偷盗,让秦州区的两名小偷没有按惯例回到家,反而在看守所拿到了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此案,也成为天水宣判的首例"扒窃入刑"案。
2011年7月21日8时许,秦州区的缑某、张某在秦州区泰山路绿色市场东口马路边的南方商行门前,趁一妇女购物不备之际,其中一人作掩护,另一人用镊子将这名妇女手提包内的小包偷走,包里装有300元现金以及一部价值360元的手机,二人逃离现场后被民警盘查时抓获,并当场查获扒窃所得赃物和作案工具镊子。此案破获后,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
其实,像这样的小偷小摸,缑某、张某两人已经干过多次了,其中,1969年出生的缑某可谓是劣迹累累,早在1989年,缑某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1996年被两次强制戒毒;1999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说完缑某再看张某,1976年出生的张某,曾因盗窃在2009年5月、12月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
或许是自己小偷小摸惯了,认为就算是被警察抓了,大不了被行政拘留10多天就会放出来回家,可是,让缑某、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让他们把曾经轻描淡写的盗窃有了重新的认识,两人没有等来从拘留所被放出来回家的那一天,反而等来了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
2011年8月25日,缑某、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缑某、张某犯盗窃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缑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缑某、张某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缑某有前科、劣迹,张某也有劣迹,但两被告人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10月21日,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缑某、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无论犯罪数额多少一律构成盗窃罪,这起案件也是秦州区首例对实施扒窃的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刑的案件,缑某、张某也成为"扒窃入刑"后,秦州区首次领刑的被告人。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不仅是秦州区首例"扒窃入刑"案,同时 ,也是天水市"扒窃入刑"所宣判的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宣判对扒窃犯罪行为,将起到严厉的打击、震慑作用,从而确保公民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