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蒲晓晶 通讯员王红玉)今年23岁的廖某是甘肃礼县农民,几年前,她通过朋友认识了45岁的天水镇男子闫某。两人结识后,很快便瞄上了颇能“来钱”的毒品生意。
2010年5月至7月,廖某从他人手中两次购得共5克海洛因后贩卖给闫某,获得赃款3680元。同时,廖某还多次给吸毒人员金某贩卖海洛因共计10克,获赃款15000余元。
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去年7月14日晚,廖某和闫某通过电话相约,各自携款乘坐金某的小轿车,前往四川成都购买毒品。
到成都后,廖某联系到了买家,给自己和闫某分别购买了毒品,然后于17日晚返回天水,不想在途中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廖某的手提包里查出海洛因14.78克,从闫某的西服上衣口袋及袜子里查获海洛因40.202克。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指控廖某和闫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闫某辩称他只给金某贩卖过毒品,请求从轻处罚;廖某则称自己从未给闫某卖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也请求从轻处罚。
今年7月份,秦州法院在重审中查明: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闫某在甘肃省礼县罗家堡卖给金某毒品0.30克,获赃款500元,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从成都购买毒品返回天水时被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000元;廖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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