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买的房子是高层,但我住在一楼,平时根本不乘电梯,为啥要我缴电梯费呢?”11月25日,秦州区的郑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投诉他所在小区的物业“强索”电梯费的事。
市民:没有享受就不该付钱
郑先生的老家在陇南市礼县,但他本人一直在我市做生意。去年,为省下住宿费,也为了在天水有个落脚的地方,他在秦州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是个高层楼房的一楼。
上个月,郑先生搬进了装修一新的房子,到了月底,小区物业上门来收物业费。除垃圾费、卫生费、绿化费等各项费用外,还有电梯费。郑先生对其他费用均无异议,但对电梯费却有些想不通:自己住在一楼,平时根本不坐电梯,为啥也要缴费呢?“没有享受就不应该付钱。”抱着这种思想,郑先生和物业人员发生了不愉快,最后甚至惊动了辖区派出所。
虽然民警告诉郑先生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郑先生既然住进了这栋楼,就必须要缴电梯费。但仍想不通的郑先生还是拨打了本报便民服务热线,请求记者就此问题咨询相关人士,给他一个信服的理由。
律师:即便不使用也该缴费
针对郑先生的这一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罗律师对此表示,电梯费一般包括电梯的运行费、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电梯属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对于它的维护也应当由全体业主来分摊费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作为小区业主的一分子,不论是否使用电梯,郑先生都应当缴纳电梯费。
“一楼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电梯费,实质上是小区公用设施分摊的问题。我们在理解《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出发。物业费一般包括业主专有部分的物业费与共有部分的物业费。专有部分的物业费由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决定且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的物业费由全体业主分担。”罗律师向记者解释说,基于住宅电梯的产权人共有性和其相关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底层业主应当与其他楼层业主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费用。首先,电梯是住宅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即是指不属于单个业主所有而供所有业主使用的空间、部位及设施,共有部分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供全体业主使用,不能给个别业主使用。也就是说,电梯是全体业主的共用财产。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电梯运行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是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服务项目,如保洁、保安、绿化等相同性质的服务。按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因此,电梯费作为公共性服务,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
“很多人认为一楼业主缴纳电梯费的制度不公平。但其实每个制度的公平性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对于共有部分,特别是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每一位业主都有权使用,但使用的程度及频率各不相同,因此,通过合同约定分摊公共部分的物业费是必要的措施。具体到电梯费的收取,为了公平起见,在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也会以基础楼层划分以区别收取,但也无法体现最大程度的相对公平。所以,在通过有效的方法改变合同约定之前,业主不能以未使用电梯,或者未使用某项公共服务而拒缴相关的物业费,即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基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出发,以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就此,罗律师建议郑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握手言和,按月或按季度全额缴纳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