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清水县一司机吃饭饮酒后驾车准备送朋友回家,将车开上马路几米便发现有执勤交警,又将车倒回原停车处,后经检测该司机为醉驾。经过法院两次审理,该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一个月。
2011年5月9日晚,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个体驾驶员张某,在清水县永清镇一火锅店与朋友吃饭饮酒,约晚上9时,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准备送朋友回家,上车后将车从道牙上的停车位开出,刚上马路行驶几米,发现有交警巡逻,又将车倒回原停车处,执勤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张小明血液酒精含量为1.371mg/ml,初步判断为酒后驾驶。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当晚提取的张小明血液样本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20mg/100ml。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高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状态时血液内酒精含量≥80mg/100ml这一标准,达340mg/100ml。5月13日,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20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清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张某在被查出醉酒驾驶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今年6月份,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仍和朋友喝酒,并有证人证实曾在酒桌上进行劝阻。在开车行驶中发现交警在检查才停车倒回原位,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测试酒精含量,确认醉酒驾驶的事实。原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