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清水县一司机吃饭饮酒后驾车准备送朋友回家,将车刚开上马路便发现有执勤交警,于是将车倒回,结果被交警发现。经过法院两次审理,该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一个月。
今年5月9日晚,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个体驾驶员张某,在该镇一火锅店与朋友吃饭饮酒。晚上9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准备送朋友回家。
刚上马路行驶几米,张某发现有交警巡逻,于是将车倒回原停车处。执勤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1mg/ml,初步判断为酒后驾驶,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20mg/100ml。
5月13日,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20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清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没有采纳。
6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仍和朋友喝酒,并有证人证实曾在酒桌上进行劝阻。
在开车行驶中发现交警在检查才停车倒回原位,被当场抓获并测试酒精含量,确认醉酒驾驶的事实。原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1月,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