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甄瑾】秦州区3男子傍晚驾驶摩托车多次对路人实施抢夺,得逞后将抢得的财物挥霍、丢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秦州区的李某、刘某、郝某3人,都是天水镇某村村民。2011年12月17日,李某提议并与刘某、郝某3人预谋抢夺作案。当日19时20分,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刘某窜至秦州区北关清真寺附近时,由刘某抢得一行人的黑色提包,内有现金170元、价值943元的手机及钱包、身份证、化妆包等物。
18日19时20分,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刘某、郝某行至市内一驾校门口时,由刘某抢得一行人的一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5000元及价值510元的手机。李某、刘某分别分得赃款1400元、1100元及手机;郝某分得1400元。其余赃款3人共同挥霍。
2012年1月7日,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郝某。李某等3人的家属主动退赔损失共计6769元。
2012年2月10日,李某等三人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逮捕。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刘某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郝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能够自愿认罪,家属也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今年4月底,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