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 安蓉
“要发票就没有代金券,要代金券就没有发票”,作为消费者,您是否曾遭遇过商家如此“霸王”的回答?
面对商家所谓的“行规”、“惯例”、“通行做法”等“潜规则”,您是否也思考过,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都合乎法律规定吗?如果觉得不合法,您会主动维权,还是被迫选择“忍气吞声”呢?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二选一的霸王规定
不久前,李先生和几位朋友来到我市一家饭店就餐,结账时他看到店堂广告上写着“消费(不包括酒水)满100元,即可获赠20元代金券。”恰好自己当日消费已满200元,李先生本来还是满心欢喜,吃顿饭商家还送40元代金券,够划算的。然而,当他要求收银员开具餐饮发票时,却遭到了“温柔”的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我们已经送给您40元代金券了,也就相当于把您的餐费打了8折,所以就不再开具发票了。”一直都有索要正规发票习惯的李先生当然不同意,饭店促销哪能和开不开发票扯到一起,难道打了折的物品,就不开发票了吗?可饭店方面也很坚持,如果李先生非要开发票,这40元的代金券就不送了。“二者只能选其一,因为促销本来就不赚钱,如果再开发票交税,我们就亏本了!”听到这句话的的李先生很无奈。
秦州区赵女士和家人到我市一家大型火锅店吃火锅时,也遭遇了这样窝火的事情。赵女士当天消费了350元,按照此火锅店满100元送30元代金券的活动,赵女士还能得到火锅店为其返还的90元代金券。可结账时,赵女士得到的答案却不是这样。
赵女士将自己的饭钱结清后,便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服务员保持微笑地告诉赵女士:“您要是不要发票,我们会为您赠送代金券。如果您索要了发票,就不会给您赠送代金券。”赵女士一听便来了气:“在你们火锅店消费,出具发票是你们的义务,赠送代金券是你们火锅店的促销活动。”
服务员听了赵女士这话之后也是没好气地说:“如果你们要发票,就不能赠送代金券,随便你们,我们从来都是这样的。”听闻此话,赵女士非常生气,明明代金券是商家自愿做促销活动赠送的,这和给发票是两码事,为什么要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呢?
限制多多的代金券
促销广告上明明写着“消费满100元送30元代金券”,可当消费者结账索要发票时商家却玩起了花样:要发票还是要代金券,只能二选一。5月24日记者来到了赵女士所说的这家火锅店进行了暗访。
记者来到火锅店看到,“本店消费满100元送30元代金券”的促销条幅非常醒目。记者和朋友吃完火锅结账时,向服务员索要发票,结果得到的答案和赵女士一样,都以要发票不给代金券为由遭到了拒绝。
记者拿到代金券后发现,代金券的温馨提示上明确写道:1、消费金额满100元(烟、酒水、饮料、纸巾)除外,可赠送30元午餐券。2、本券经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十天,使用本券消费时,不再送赠券。3、本赠券仅限周一至周五午市使用。(16:00点前结账)4、本赠券在特定节假日不能用,如遇特定节假日,有效期可顺延。
从这些规定上可以看出,商家的促销目的非常明显,而且代金券的有效期特别短,只有十天,用餐时间也得避开一天用餐和节假日用餐的高峰期。商家避开用餐高峰期是想用代金券来促进消费,可是使用代券的这些限制,除了少数人外,许多人是没有享受到代金券的。
代金券是为了逃税
其实,代金券成为餐饮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除了商家促销之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逃税。
那么,餐饮行业所谓的“给代金券就不开发票,开发票就不给代金券”的做法是否合理?5月25日记者采访了秦州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分局的李瑞杰副局长。
李副局长说:“酒楼餐厅以打折优惠或使用代金券为借口不开发票,不但偷逃了税款,而且使消费者的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商家对代金券的使用拥有最终解释权,不少代金券还分中、晚餐和有时间限制,时间不对或时限一过,代金券便成了废纸一张。而消费者是以掏钱消费为代价获得的代金券,结果因为商家的种种限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实惠,自身利益难以保证。”
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代金券只是商家的促销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实际消费数额出具正规发票,即消费总额减去代金券金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消费总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对代金券所标金额部分做折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出台办法 打击逃税
我市为加强地税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全民普遍关注的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或以“收款收据”、“白条子”、“打折优惠”、“发票已用完”等各种利用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特制订了《天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大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举报报销奖励条件(一)消费者应在取得违法票据后15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凡超过期限举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二)下列违法票据不予报销奖励:1、不能有效证明是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开具的;2、未填写开具时间、消费服务项目和消费金额的;3、票据票面破损严重,字迹不清,印章模糊的;4、经伪造、涂改过的;5、经税务机关查无实据的。
《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报销奖励程序及标准(一)消费者举报违法票据时,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1、消费或接受服务时的确切时间、地点、经营业户的确切名称;2、违法票据原件;3、本人有效证件。(四)举报奖励标准按违法票据票面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奖励:1、举报票面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违法票据票面金额实报实销奖励;2、举报票面金额超过1000元的,先按1000元报销后,再将超出部分的金额按30%报销奖励。报销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李副局长说:“此奖励办法就是鼓励消费者在遇到这种索要发票被拒绝的情况下,及时拨打我们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经检查,遇到不给消费者主动开具发票或消费者索要不给发票的情形下,我们都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上限处罚;二是对举报两次的经营户,不仅要按首次举报处罚外,而且要翻倍提高其营业额;三是对举报三次以上的经营户,除按举报两次规定处罚外,可反馈征管、稽查部门进行全面查处。发票部门可采取暂停或取消发票购领资格的处罚,对其在处罚期间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监开发票。”
秦州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分局副分局长马雪峰告诉记者,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且是公民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我在日常的检查发票或明察暗访时发现,餐饮、住宿、健身等服务娱乐行业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是服务行业必须履行的义务。然而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有些场所采取免收零头费用、赠送代金券、饮料等方式,减少消费者索要发票率,从而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在一些酒店、饭店、还有KTV等一些娱乐场所都会有我们为消费者出示的温馨提示,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可一些消费者已经慢慢养成了不索要发票的习惯。
积极举报 主动维权
秦州区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告诉记者,发放会员卡或代金券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但究竟让利多少是商家自己的事,绝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发票是国家向商家征税的方式,如果不给消费者发票就是一种逃税的表现。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或者登录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餐饮消费,遭遇了商家代金券式的潜规则,部分消费者其实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面对十几块、几十块的“小钱”,对比相对昂贵的维权成本,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采访中,陈女士说,有一次她打12315投诉,那边就给了她一个电话,让她去找某个部门。她打通之后,这个部门又让她去找另一个部门,就这样,来回打了好几个电话,浪费了不少时间,问题还是没解决,陈女士最后选择了放弃。“起诉,根本不可能,难道为了这个小事情还要上法院啊。”陈女士说。
消费者怕麻烦,怕维权成本高而选择自认倒霉,就有了遇到“潜规则”时表现出来的“软弱”现象,由此也助长了商家的逃税行为。
对此,陈律师表示,维权成本高确实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时候打赢官司赔了钱的事情也可能发生。不过消费者不该因此采取消极态度,面对商家潜规则,消费者不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应该选择灵活变通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比如,可以要求商家先给发票再结账。如果商家表示没有发票,就可以暂时不付钱给对方。如果消费者遇到用了消费券不给发票,显然是“偷税漏税”行为,消费者无论选择到工商部门或者法院起诉,肯定都会胜诉。另外,消费者可以让商家先给发票再付钱,以此取得主动权。
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0938—12366
税务部门举报电话
秦州区(8219398)
麦积区(2737193)
秦安县(6527416)
甘谷县(5631601)
武山县(3429011)
清水县(715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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