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陕西一小伙因开门声太大与招待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继而又持啤酒瓶击打对方头部,致其九级伤残,最终,该小伙不得不为自己的鲁莽之举付出领刑4年赔偿10万余元的沉重代价。
2011年7月8日晚22时许,陕西省延安市的刘某,酒后回到自己居住的秦州区永庆路某厂招待所时,因开门声太大与该招待所服务员陈某(女)发生争执,陈某即打电话叫来厂里的保卫科人员,将刘某带至厂保卫科询问。刘某从保卫科返回时买了一瓶啤酒,又窜至招待所吧台前,持啤酒瓶朝陈某头部击打一下,致陈某受伤,刘某随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离开我市。
陈某受伤后,入住天水四0七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额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属重伤,经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陈某离婚,自己抚养着儿子,所以,陈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15115元。
去年11月23日,刘某在陕西省延安市火车站附近的网吧被延安警方抓获,今年1月5日,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刘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诉讼请求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护理费以实际住院天数支持。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应予支持,但对其父母抚养费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解决。
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于今年4月中旬,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01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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