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上山打猎 误伤致死同伴
嗵 枪响了 出事了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记者 成雄

    清水县黄门乡四位村民,相约上山打猎,却不料其中一人将一名同伴误伤致死。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几名“猎人”一到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10日10时许,清水县黄门乡黄湾村村民黄某甲给同村好友程某打电话,相约一起拿各自的土枪去打猎,黄某甲去找程某时在路上碰到同村的黄某乙,并叫黄某乙拿上自己的土枪一同前往,而程某又叫上同村的黄某丙,于是,四人拿上各自的土枪先后前往芦家村的梁上去打猎。当日15时许,四人从原路往回返,程某和黄某甲在梁上,黄某乙和黄某丙在下面的地里各自寻找猎物。走到梁上的一个小山包前,程某从右手方向走,黄某甲从左手方向走,两人分开走了有几十米,程某看到眼前几米的草丛中惊起一只野鸡,顺着山梁往上飞,就朝着野鸡飞起的方向打了一枪,当时远处的黄某丙说打住了,程某就爬上山梁去捡野鸡。就在这时,程某回头发现在他开枪的方向,黄某甲躺在地上,满脸是血,鼻子、口中还在流血,只有呼吸不吭声,就赶紧喊来黄某乙和黄某丙。黄某乙赶紧打电话叫人叫车,程某和黄某丙看护着黄某甲,当黄某乙将村卫生所的大夫和村里的人叫来时,黄某甲已经死亡。

    2011年11月15日,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某甲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认为:黄某甲生前系头面部遭受土制钢砂枪射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程某、黄某丙、被害人黄某甲三人所持有的自制土枪系几年前自张家川县的陌生人处购买,被告人黄某乙所持的自制土枪系上辈传下来的。这些枪支均已被清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

    经清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五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0000元,其中程某赔偿70000元,黄某乙赔偿15000元,黄某丙赔偿15000元,于2012年4月24日一次性付清。同时,原告人均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清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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