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张进周】在亲友结婚的大喜日子里,秦州区两男子晚上在为新人贺喜闹洞房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在回家途中相遇并动了刀,致一人重伤。亲友大喜,他们两人却为此分别受了伤、判了刑,真是乐极生悲。
2011年4月1日,是秦州区某村的小露结婚大喜的日子。当晚20时许,同村的宋某酒后来到小露家闹洞房时,与汪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人劝开。21时许,汪某回家途中与宋某相遇并发生争执,宋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汪某腹部刺一刀,致其受伤。后经秦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腹部刀刺伤致肠破裂属重伤。
2011年10月29日,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侦查中,宋某赔偿汪某经济损失1.7万元,汪某请求对宋某从轻处罚。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