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温朝晖)家住秦州区的樊女士是某加工厂业主(乙方),2010年3月初,她承包了麦积区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的彩钢活动板房,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
合同约定:甲方将彩钢活动板房承包给乙方,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安排,按照甲方的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施工用具由乙方自行解决。付款方式:首付工程款的40%,工程中期付30%,工程完工后余款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樊女士如约完成了彩钢活动房的加工、制作和安装,并在同年4月将活动房交付给甲方,甲方支付了部分报酬。余款1.7万元甲方法定代表人汪先生于去年5月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支付乙方2000元,剩余1.5万元一直拖延未付。
今年3月下旬,乙方樊女士就这一承揽合同纠纷,将甲方法人代表汪先生起诉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报酬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立案审理查明了案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甲方)在今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乙方)报酬1.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樊女士负担。
原、被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