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两名男子,以假装购买香烟为名,结伙上演“双簧”,连续调包偷盗高档香烟,此后二人先后被秦州警方抓获(本报曾于2011年12月1日以《租来汽车上演“双簧” 调包专偷高档烟酒》为题进行过报道)。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6月份以来,秦州警方先后接到了七八家烟酒商店的报案,称有人以购买香烟为名,上演“双簧”,调包偷盗香烟。警方通过走访调查和一系列侦破工作,最终于2011年9月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夏某和吉某抓获归案。
生于1972年1月的被告人吉某,1987年因盗窃被秦州公安分局收容教养两年;此后,又先后两次因盗窃分别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夏某,生于1970年7月,曾分别因盗窃和诈骗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8月,被告人吉某、夏某在甘肃省通渭县、礼县以及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秦安县等地,到一些商铺假装购买烟酒,让经营商铺的失主将准备出售的烟酒装入纸箱,二被告再用胶带纸将纸箱封住,趁失主不备相互配合采取调包的方式将香烟盗走。二被告采取以上方式共盗窃作案74起,盗得黑兰州、吉祥兰州等香烟总价值52000余元。然后将所盗取的香烟销售给秦州区的7家商铺,得赃款40000余元全部挥霍。警方破案后,从7家商铺追回赃款44670元,已发还失主。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和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两名被告人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本应该从重处罚,但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又能够自愿认罪,犯罪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已追回,故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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