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成娟)10岁男孩昊昊(化名)家住麦积区桥南,去年5月底的一天,在麦积区马跑泉路口,昊昊被骑电动自行车的成某不慎撞伤,之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
近日,昊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成某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近4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昊昊住院治疗19天后,因石膏固定后对位欠佳,于次日转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上旬,昊昊病情好转后出院,两次实际住院37天,共花医疗费8000余元,该项费用均由成某全部支付。此外,还花费各项检查费用等共计800余元。
事发当日,成某还付给原告护理费等6000元,在昊昊住院期间,被告又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昊昊右下肢伤情未构成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成某给付原告昊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已确认。
目前,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