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摔伤 索赔无人担责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反映:

    施工时农民工摔下楼

    8月30日,家住麦积区的张先生反映:今年3月中旬,他被伏先生招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他了解得知,伏先生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与这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房主体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伏先生负责。伏先生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随后便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招用了100多人开始施工。5月6日,张先生在干活时,不慎从三楼脚手架掉下摔伤,住院治疗期间花去治疗费13.4万元。出院后,他向工地负责人伏先生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遭到对方的拒绝。

    ■建筑公司:

    赔偿应找承包人

    记者设法联系到了工地负责人伏先生。对于农民工张先生提出的工伤赔偿要求,他解释说,楼房主体建筑工程系他个人承包,工伤赔偿责任理应由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担。而记者在采访该建筑公司时,负责人却称:伏先生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的,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张先生由伏先生所招用,就应由伏先生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部门:

    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伏先生是否能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张先生的工伤赔偿责任究竟该由伏先生、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建筑公司承担呢?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

    大队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伏先生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应向建筑公司提供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伏先生在和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仅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未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也未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必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未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外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时,只有伏先生个人的签字,无劳务派遣公司的监印,单位不会承担任何后果。所以,伏先生是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工程,其行为与劳务派遣公司无关。

    关于伏先生和建筑公司谁是用工主体的问题,监察大队负责人解释说,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件事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伏先生,对伏先生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那么,张先生发生工伤后由伏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法?大队负责人的说法是,伏先生在承包工程时,如果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必需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在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时加盖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公章,则伏先生就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发生工伤后,理应由伏先生代表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把关不严,导致自身成为用人单位。因此,协议中约定发生工伤后由伏先生承担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工伤后的赔偿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该建筑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将面临接受处罚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已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申诉,大队已立案并在加紧调查处理中。

    ■提醒:

    工程发包时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

    通过此事,劳动监察人员提醒各建筑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一定要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签订违法协议,只能自食恶果。同时,打工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时,一定要查看对方有没有用工资质,并务必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方可避免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少走弯路、方便维权。 记者王琳 通讯员何碧龙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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