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王晓霞】过完初一是十五,随着元宵佳节的临近,孔明灯的销售、燃放将会出现一个小高潮。为消除安全隐患,连日来,我市消防、公安等部门加大了宣传和查处力度,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据消防部门介绍,孔明灯属明火,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等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加油加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上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
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的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市区南北两山和乡镇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确保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类设施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我市早已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人在我市任何区域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公安部门加强安全巡逻,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虽然禁令有之,但是我市仍有个别人置若罔闻,销售、燃放孔明灯以身试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孔明灯,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对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孔明灯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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