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建华 通讯员张宏宇
养子是否有继承权?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子状告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权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即养子的诉讼请求,养子同样享有了继承权。
明明与刘强系养兄弟关系。刘强之父于1975年收养了明明。2012年,刘强的父亲在病重期间留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明明自幼无父母,我与妻子在1975年收养了他,并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明明在成年后对我们尽到了赡养义务,我妻子于2008年去世前,嘱托明明好好照顾我,故将其财产的50000元留给明明。遗嘱后部由我注明,以上属实,因本人写字不便,由我口述明明代笔,并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2012年10月,刘强父亲去世后。清理遗产有:住房二套、存款150000元、轿车一辆,家具若干。在遗产分割时,刘强却以明明不是父亲亲生为由,拒绝分配遗产。
为此,明明出具遗嘱,要求自己继承遗嘱中的财产以及遗嘱外未处分的财产。刘强对明明持有的遗嘱有怀疑。后经司法鉴定,遗嘱后部确系刘父所写,签名、盖章属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强对该份遗嘱认可,同意明明对遗嘱中所载明的遗产进行继承。但却反对明明继承父亲遗嘱外的遗产。
明明却坚持认为自己不但可继承遗嘱中的财产,还可参与分配养父母遗嘱外的遗产。可刘强就是不答应,在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下。明明一纸诉状将刘强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作为养子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其要求是:执行遗嘱,对遗嘱未处分的部分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遗嘱继承部分均无异议。但对遗嘱未处分的部分,原告是否具有继承权产生分歧。原告明明与被继承人刘强之父之间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是产生继承的依据之一,不能以拟制血亲而否认明明的地位、资格。
从立法角度,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继承人两项基本权利:第一、完全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的权利。第二、遗嘱继承人在依遗嘱取得继承权后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养子明明有权继承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权利。(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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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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