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甄瑾】秦州区一男子在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并违章载人时,不配合交警公务执法,驾车致其女儿受伤后迁怒于执法交警,持刀致交警重伤。男子为此换来了一审四年六个月的刑期。
2012年8月14日14时50分许,家住秦州区岷山路的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面载有妻子及女儿、好友于某,行至秦州区岷山路电影公司门口附近时,执勤交警吕某打手势示意停车检查,王某骑车强行从吕某身边冲过,不慎摩托车摔倒,摔伤其女儿。王某起身来到吕某处,要求吕某带其女儿去医院治疗,后被执勤交警张某等人劝离现场。不久,王某再次来到电影公司门口,质问交警吕某,张某前来劝解时,王某持弹簧水果刀在张某腹部刺一刀,致其受伤。 张某经市一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腹部刀刺伤;胃穿通伤;胰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张某住院治疗109天后出院,被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2年9月12日,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2013年1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并违章载人时,不配合交警公务执法,自己驾驶不当致其女儿受伤后迁怒于执法警察,持刀致执法警察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所以,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应对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合理,应予支持。
依据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今年初,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护理费6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60元、营养费2180元、伤残赔偿金89934元,共计1033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