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伙人胆忒大
大白天闹市抢项链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广西的几名男女来到天水市秦州区,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华的大众路抢夺路人脖子上的金项链,销赃后将赃款平分挥霍,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2年9月4日15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的莫某伙同同乡罗某在我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对面,趁胡某不备将其脖子上一串价值4842.24元的金项链扯断后抢走。后由莫某及小娇(女,化名)销赃得款3000元,莫某、罗某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破案后金项链追回,已发还。

    2012年9月8日中午,莫某伙同小富(化名)、罗某在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对面趁赵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一串价值5139.09元的金项链扯断后抢走。后由小娇销赃得款1000元,莫某、小富光、罗某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破案后金坠子追回,已发还。

    2012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莫某伙同小富、罗某在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对面厕所旁趁周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价值5432.56元的金项链扯断后抢走。后由小富与小娇销赃得款3700元,莫某、小富、罗某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破案后金项链追回,已发还。

    2012年9月11日中午,莫某伙同小富在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对面的“贵人鸟”专卖店旁边,趁刘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一串价值5275.44元金项链扯断后抢走。后由小娇销赃得款3400元,莫某、小富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破案后金项链追回,已发还。

    至此,莫某参与抢夺4次,价值20600余元;小富参与抢夺3次,价值15800余元;罗某参与抢夺3次,价值15400余元,小娇帮助销赃4次,赃物价值20689.33元。

    2012年10月,莫某、小富等4人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逮捕。其中,小富曾在2010年3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小富、罗某犯抢夺罪,被告人小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小富、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小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应按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莫某、罗某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被追回,所以,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小富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又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被追回,所以,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小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又系初犯,所以,亦可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于今年3月对此案作出宣判,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小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小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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