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的小文、小晖、小江、小新都是“90后”,分别家住秦州、麦积两区的农村。
2012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小文伙同小晖、小江、小新、小峰(生于1998年11月1日),在市自来水公司大厦附近的一网吧楼下,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得孙某价值460元的黑色直板LG移动电话机一部和李某白色波导移动电话机一部及现金85元。
2012年11月9,小文、小晖、小江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小新则被取保候审。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文、小晖、小江、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文、小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江、小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小文、小江、小新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均能够自愿认罪,故对小文、小晖可从轻处罚,对小江、小新可减轻处罚,小新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小文、小江曾因犯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法院于今年3月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秦州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小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小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小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合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被告人小晖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小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小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记者蔚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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