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军辉】在麦积区一家宾馆工作的员工,过了试用期后被宾馆以“表现不佳”为由辞退,后经劳动部门调解,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9月16日,麦积区的小李向本报反映,今年7月,她在麦积区一家宾馆办公室当文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月12日,小李突然接到宾馆通知,因其在试用期内表现一般,宾馆决定不予录用,并对其做出辞退处理。小李很是委屈,她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工作努力且表现很好,从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宾馆这样辞退她是否合理?
就小李所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这家宾馆。宾馆负责人周先生解释说,他们这里暂时不需要这么多人,再说,小李的表现也不符合工作要求,上班时间睡觉、来了客人也不知道接待。鉴于这种情况,宾馆决定对小李予以辞退。
那么宾馆能不能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小李呢?记者采访了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认为,首先,该宾馆在小李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其次,该宾馆在与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宾馆以小李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给予辞退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如果宾馆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充分证明小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仅以“表现不佳”为由,辞退小李的做法也是违法的。如宾馆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须向她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日,小李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书面投诉书,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9月16日,宾馆与小李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小李继续留在宾馆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