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咬”伤两岁女童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麦积区一名两岁的女童,在祖母的带领下,到户外玩耍体育场的健身器材时,将右手食指伸入仰卧操健身器支架一圆孔内,造成了女童食指末节离断,从而引发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本报记者 蔚军平

    女童玩健身器材手指致残

    2012年9月4日11时许,媛媛(化名)的祖母领着当时只有2周岁的媛媛到麦积区桥南体育场玩耍。

    媛媛的祖母与熟人在仰卧操健身器旁边聊天,媛媛在玩耍过程中,将右手食指伸入仰卧操健身器支架一圆孔内。该圆孔因孔罩圆帽丢失未及时修复而裸露在外。健身器在运动过程中,圆孔内铁片滑动将媛媛右手食指切断,在媛媛受伤痛哭时,媛媛的祖母闻声发现媛媛受伤,随即将媛媛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媛媛又被转往西安市的西京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媛媛伤情为:右手食指末节离断伤。媛媛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先后住院3次。媛媛在前两次住院期间,由其母陪护,在第3次住院期间,由无固定收入的其亲戚护理。

    2013年4月,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媛媛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媛媛右手食指末节离断伤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媛媛与被告天水市某体育发展中心因后续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遂诉诸麦积区人民法院。法院随后受理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赔偿各项费用

    原告诉称,原告的右手食指被健身器材上一孔内铁片挤压切断,经诊断原告右手食指末节离断,造成终生残疾。

    原告之所以被健身器材一孔内铁片切伤,是因为健身器材孔罩上的圆帽损坏丢失所致。被告作为健身器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8.83元、护理费6526.8元、交通费4107.5元、住宿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20元、残疾赔偿金2997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复印费28.8元,合计73349.93元。

    庭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增加了伤残等级鉴定费1500元。

    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某体育发展中心是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对桥南体育场设施具有管理权。桥南体育场是开放健身场所,不是经营机构。这里安放的健身器材是由福彩中心捐赠,被告对健身器材的使用安放了告示牌,明确告知使用人应该如何使用健身器材。广大群众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器材,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某体育发展中心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没有监督义务。

    原告使用健身器材不当造成受伤,根据告示牌提示,5岁以下儿童应有监护人看护使用,原告的受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当造成的。而救护人员救护方式不当是导致原告伤情加重的重要原因。 所以,原告受伤是监护人监护不当引起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苏晓斌

    据苏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共设施缺陷引发的民事纠纷。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于今年7月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天水市某体育发展中心赔偿原告媛媛医疗费18238.83元、护理费6246元、交通费22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60元、残疾赔偿金34313.8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63776.13元的40%,即25510.45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天水市某体育发展中心负担633元。

    目前,该案件已审结。

    苏法官说,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引以为戒,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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