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见习记者刘彦荣 通讯员张悦】本来是件小事,却因为一时冲动铸成大错。一男子持刀砍伤他人,再次触犯了法律。
麦积区的秦某,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4月3日14时许,他和朋友到秦州区绿色市场吃完饭后,准备开车离去,不想王某驾车前来,挡住了秦某的去路,双方因车辆避让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秦某从旁边饭馆取来菜刀朝王某脸部砍了一刀。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属于轻伤。
次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6日被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逮捕。
事发后,秦某的家属与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秦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12月2日,记者从秦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