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半女童乘扶梯被“咬”伤手指》追踪
协商无果 依法维权 受伤女童获赔6000元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本报记者 柏拓

    一名女童被父母带着去麦积区一家商场购物时,不慎被商场的自动扶梯“咬”伤了手指。更让受伤女童及其父母不能接受的是,该商场竟然推脱责任,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所幸,历经一审、二审官司,受伤女童终于于近日拿到了6000多元的赔偿金。

    新闻回放:商场购物 孩子被扶梯“咬”伤手指

    事情还得从去年10月份说起。当年10月5日,麦积区的崔先生、李女士夫妇带着1岁半的女儿小崔去市某商城购物。当日下午4时许,李女士牵着女儿的左手在该商城乘坐3楼与4楼之间的自动扶梯下行期间,不料,其女儿的右手被扶梯围裙板与踏面板连接处夹压,致其手指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崔立即被其父母送往医院救治,市某商城有限公司得知后也派员随行陪护。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手中指皮肤软组织撕脱伴桡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右手中指指尖动脉、神经断裂,右中指甲床缺损,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7331.07元。本报2012年10月23日《一岁半女童乘扶梯被“咬”伤手指》一文对此曾予以报道。

    一审判决:商场承担30%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崔父母多次找到市某商城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他们一纸诉状将市某商城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除查明小崔的右手被该商城扶梯围裙板与踏面板连接处夹压,致使其手指受伤的事实外,还查明:市某商城设在楼层之间的自动扶梯,经麦积质监局2011年11月16日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截至2012年11月15日。国家新版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5条规定,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同时还规定,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设置围裙板防夹装置。质监部门要求,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截至2012年10月5日事故发生之日,市某商城有限公司未在其商场的自动扶梯上设置围裙板防夹装置。

    该院(2013)麦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遂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由市某商城有限公司赔偿小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72.07元的30%,即2571.62元。

    二审改判:商场须承担70%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崔父母不服,又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对此案审理查明后认为:市某商城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因此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商场的经营人或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依赖的安全设施,还要求商场必须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在购物期间发生损害事故。

    2012年4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给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贯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使用单位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而市某商城作为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应当尽快对自动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安装防夹装置。

    小崔受伤时值国庆长假,为人流高峰时段,市某商城应安排工作人员值守监护,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小崔被家人带领在市某商城购物时被自动扶梯夹伤手指,市某商城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崔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崔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市某商城有限公司的责任。

    据此,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判决市某商城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当,对小崔要求的营养费未予支持,固应予变更。

    今年9月24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2013)麦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由市某商城有限公司赔偿小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772元的70%,即6140.4元。

    此判决生效后,市某商城有限公司向小崔支付了6140.4元的赔偿金。

    这起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案就此划上了句号,伤者小崔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打 印】【顶 部】【关 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