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于智华 石娅丽】秦州区一男子将车辆停放在楼下后,因车辆挡道一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并用头将对方鼻子碰伤,最终赔偿了对方2万元的损失,被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4月8日20时许,家住秦州区某厂福利区的张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楼下,同在一栋楼居住的何某回家时因车挡道,与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某用头将何某鼻子碰伤。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鼻部外伤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接到何某报警后处警,因双方尚未离开,便将张某带到辖区派出所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其与何某打架的事实。5月29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取保候审。
8月2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何某经济损失2万元,何某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12月9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得知,由于被告人张某遇事不冷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犯罪较轻,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所以,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随后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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