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两个生意人,因为生意上的一点事引发纠纷,其中一方竟持剪刀将另一方及其母亲刺伤,伤人者不仅向对方赔偿了6.5万元的经济损失,还因故意伤害,领刑九个月。
郑某和刘某均经营广告生意。2012年6月,郑某因机器出故障,让刘某帮其制作广告图。7月15日20时许,刘某到郑某店里索要其广告费用时,双方发生纠纷并厮打,致刘某受伤。
刘某的母亲闻讯后,于次日10时许和刘某等人先后到郑某店铺质问,双方又发生厮打,郑某持剪刀刺伤刘某及刘某的母亲,后又持钢质门把手打伤刘某的母亲。案情发生后,郑某让妻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头皮裂伤、颈部外伤、右肩背皮肤裂伤、左手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左手外伤伤及肌腱、神经影响部分功能障碍属轻伤。刘某的母亲右桡骨骨折属轻伤,右臀部皮肤裂伤属轻伤。
2013年2月1日,郑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8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刘某及其母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郑某赔偿刘某及其母亲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刘某及其母亲表示对郑某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1月8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由于被告人郑某遇事不冷静,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劳务纠纷引起,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在现场让妻子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