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军辉
员工反映:
打工近三个月没签合同
“我从去年10月28日,就被招聘到麦积区一家酒店工作,直到今年1月10日,酒店还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我和其他员工找到负责人,负责人说,酒店正处于‘试营业’阶段,待正式开张后,才会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知道酒店的做法合不合适?”1月16日,在麦积区一家酒店工作的王先生,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了自己打工遇到的困惑事。
酒店答复:
试营业期内不签合同是行业惯例
接到反映后,1月17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劳动监察人员发现,该酒店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已开业3个月,既未与30名新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办理社会保险。
当劳动监察人员询问原因时,酒店负责人称,目前酒店处于试营业阶段,在未正式开张之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是行业的惯例。
劳动部门:
酒店行为违规,试营业不能成为避责借口
听了酒店负责人的解释,劳动监察人员向其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酒店负责人声称待酒店正式开业后,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将面临因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月起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用工行为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就已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这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法定义务。而该酒店的试营业阶段并非独立于法律规定外的“特殊期”,职工有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以“试营业”为借口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劳动监察人员指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试营业”,“试营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处于“试营业”中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月20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该酒店依法送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该酒店限期与30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酒店负责人表示,将尽快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