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加班 公司拒付酬劳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在工作中她经常加班加点十分敬业,结果却得不到单位的重用,麦积区的黄女士为此十分懊恼,要求单位以公司的电子考勤记录为证,支付她一年合同期内的加班费用,但她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

    那么,公司该不该给黄女士支付加班酬劳呢?且看劳动监察人员如何依法解决这起劳动纠纷。

    □本报记者 王琳

    >>>打工者 勤奋工作,经常自己加班

    2013年1月,黄女士被麦积区一家公司录用为文秘,双方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黄女士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需加班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合同期间,黄女士为了升职,对公司领导当天交办的需要在次日完成的部分工作,都在当天下班后自己加班完成了。今年1月15日,一年合同已期满,黄女士未能得到公司的重用。黄女士灰心失望之余,打算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她要求公司必须支付她一年内的加班费用,并有公司电子考勤记录为证。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却表态,公司并未安排她工作加班,其加班也未履行审批手续,故对黄女士的要求予以拒绝。

    >>>劳动部门

    私自加班索要酬劳,法律不予支持

    那么,黄女士私自加班,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她的加班工资呢?

    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刘军辉就黄女士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首先,私自加班是指员工在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私下延长工时的个人行为。反之,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所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涉及延长工时的,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或延长工时。

    因此,法定“加班”应当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情形。黄女士为得到在公司升职的机会,将本该需次日完成的部分工作,在当天下班后私自加班完成。其加班行为既不是公司的安排,也未履行加班手续。因此,其行为属“私自加班”。

    其次,黄女士的电子考勤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呢?

    监察员刘军辉对此说,黄女士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而无公司加班审批手续为佐证,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考勤是指用人单位考查记录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出勤状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婚假、丧假、公休等工作记录情况。员工一般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费请求的主要依据是考勤记录。如用人单位未制定加班管理制度的(如加班申请、加班审批、加班除外情形等),用人单位在无法推翻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则会承担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考勤记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以及适宜的加班审批程序。所以对加班有严格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考勤记录则不能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这是因为此类单位的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员工进出单位的时间,但不能证明员工是否在加班以及加班的时间,加班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公司履行的审批手续。显然,黄女士的私自加班尽管有电子考勤记录,但没有得到公司的审批,公司可不予支付其加班费。

    >>>事件延伸

    私自加班时受伤,不属于工伤

    私自加班行为,是被用人单位所明令禁止的,不应提倡。私自加班对用人单位百害无益,对员工得不偿失。

    监察员刘军辉说,在现实情况中,如果生产岗位的员工存在大量私自加班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单位的生产资源,也会增加生产设备的损坏几率,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员工本人承担。

    刘军辉还告诉记者,在私自加班过程中,员工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在法律上则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下班后员工利用单位的设备干私活,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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