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 员工工伤赔偿谁埋单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本报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军辉

   事件回顾:

    公司注销,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员工申诉

    去年7月初,家住麦积区伯阳镇的村民李先生进入麦积区某建筑工地干活。8月12日李先生在工作中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右脚跟骨、踝骨、胯骨均粉碎性骨折,脊柱弯曲变形,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1.3万元。

    由于施工单位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有建筑资质的麦积区某劳务公司,由该劳务公司招用人员承建,而李先生被招用。因此,去年10月18日经麦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李先生与该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李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7级伤残。今年1月20日,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共计19万元。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在调查中发现,该劳务公司已于去年9月23日向工商局申请,变更了公司名称。去年11月11日,该劳务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解散,由三位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确认公司无剩余债权、债务等关系。

    去年12月,该劳务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同时在本地市级媒体进行了公告声明注销。劳动仲裁部门遂以该公司现已注销,以用工主体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李先生申诉的决定。

    律师观点:

    赔偿责任依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原劳务公司已经注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案件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受伤的李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就此,记者采访了鑫盾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对此他说,赔偿责任依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劳务公司已经注销并且本案中该劳务公司为逃避赔偿责任,首先选择变更企业名称,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该劳务公司虽变更了单位名称,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李先生受伤后的赔偿责任依然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其名称变更行为无任何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该劳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基本义务,目的在于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主张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市级媒体公告,明显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且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公司虽然被注销,但因清算组未按法定程序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书面通知,导致李先生未能在清算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在公司各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仍然不能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虽然该案已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但李先生仍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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